张乾律师亲办案例
朱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
来源:张乾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7-27
浏览量:1085

被告人朱某某,乳名xx,男。2016年10月10日投案,当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,10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,同年11月14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。


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:2016年9月3日15时许,被告人朱某某与妻子张某某、表姐黄某某一起到黄某某的前夫朱某乙家索要黄某某抚养的孩子,在朱某乙家中,黄某某与朱某乙因索要孩子的问题发生争吵。后朱某乙打电话让在外干活的父亲朱某丙回家看望孩子,朱某丙回到家后与朱某某发生厮打,在厮打过程中朱某某用拳头将朱某丙的鼻子打伤。经鉴定,朱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。

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,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:书证,鉴定意见,现场勘查笔录、现场图、照片,证人证言,被害人陈述,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的行为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,构成故意伤害罪,请求依法判处。

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。

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:1、朱某某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罪行,系自首。2、被害人对于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。3、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,取得被害人的谅解。4、被告人系初犯、偶犯,无前科劣迹。

本院查明
经审理查明:被告人朱某某的表姐黄某某与朱某乙已离婚,黄某某抚养其中一个孩子。2016年9月3日15时许,朱某某与其妻子、表姐黄某某一起,到位于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街道办事处xx行政村的朱某乙家索要黄某某抚养的孩子,黄某某与朱某乙二人发生争吵。后朱某乙打电话让自己的父亲被害人朱某丙回家看望孩子,朱某丙回到家后向朱某某脸上打,朱某某与朱某丙发生厮打,在厮打过程中朱某某用拳头将朱某丙的鼻子打伤。经鉴定,朱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。案发后,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

另查明: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,朱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,并已实际履行完毕。被害人对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。

上述事实,被告人在开庭中亦无异议,且有书证户籍证明、到案经过、协议书等,鉴定意见,现场勘查笔录、现场图、照片,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,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被告人朱某某不能正确地处理与他人的矛盾,将被害人打伤,致轻伤二级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案发后,朱某某主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,系自首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得到被害人的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对辩护人关于朱某某系自首,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,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系初犯、偶犯,无前科劣迹,被害人对于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,经查属实,本院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条、第七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、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,缓刑九个月。

本案法院采纳了本人的全部罪轻辩护的观点。




以上内容由张乾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乾律师咨询。
张乾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402好评数14
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82号二楼淮海路新华书店大楼东30米20楼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张乾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406*********037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安徽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82号二楼淮海路新华书店大楼东30米20楼